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旨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飲用酒類後,酒精作用將導致精神反應遲鈍及操控能力下降,如駕駛車輛,發生車禍事故之風險極高。其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晚上10時許,在彰化縣○○鎮○○里居○街○○○巷○號住處內,將米酒加入排骨湯後食用,直到當晚10時45分許食畢已達到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地步,竟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住處駕駛以電力為動力,屬動力交通工具之電動機車欲接送子女返家,於當晚11時許,行經彰化縣○○鎮○○路○段○○○號時,為在該處執勤之警員發覺其未帶安全帽,警員當場攔查勸導,嗅得甲○○身上充滿酒味,遂對之實施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於當晚11時12分許測得公升0.58毫克之數值。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檢察官及被告均就後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認均應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亦具有關聯性,並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偵卷第8、9、20頁、本院卷第10頁反面、第11頁正面、第12頁反面),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違規勸導單可參(偵卷第10、13頁),足證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8月2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第3頁反面),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參考其自白、前案紀錄與戶籍紀錄等,審酌:被告遭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成分並非甚高;尚未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實害之犯罪程度;騎乘電動機車行經一般公共道路雖造成潛在危害,但畢竟不若小客車甚至大客車、大貨車等車種嚴重之犯罪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為家中長男,於本院審理時稱:已婚、須撫養同住之未成年子女、母親、務農之生活狀況;上述構成累犯要件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前有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3頁正面),素行未佳;知悉酒駕公共危險犯罪可能導致重大車禍事故及傷亡,而為國家所積極查禁,仍執意犯罪;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犯罪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公訴檢察官於審理時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月,固非無見。惟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本院審酌,被告最近一次違犯相同罪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本次未造成車禍實害,歷經偵審均坦承犯行等情,認為酌情加重處罰並科處以如主文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非無收其果效、促使向上之機會,因認公訴檢察官之求刑略重,故未克採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毓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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