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92號上訴人 林逸翔 被上訴人 傅左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建字第92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