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84號聲請人 楊廷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偉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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