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3號原告 簡進吉 ( 簡福泰 之承受訴訟人)
簡素香 (簡福泰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原告 簡文玲 (簡福泰之承受訴訟人)
簡豐正 (簡福泰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明松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第八頁關於「民事第二庭」,應更正為「醫事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醫事法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