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若芸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顏速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顏速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均於104年12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