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志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請求計算利息之約定條款到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志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請求計算利息之約定條款到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