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八號
原告乙○○
甲○○繼承人寅○○
子○○丑○○癸○○被告壬○○○
己○○○丁○○丙○○戊○○庚○○訴訟代理人郭辛○○
黃郭來春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 劉郭秀玉 之繼承人寅○○、 劉美茜 、丑○○、癸○○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寅○○、劉美茜、丑○○、癸○○為被告劉郭秀玉(即 郭草 )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資證明,該繼承人等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簡志瑩~B法官洪能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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