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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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4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婚字第1441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2,3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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