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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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告 陳亦弘

上列原告以被告 陳柏維 涉犯背信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陳柏維涉犯背信案件,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原告所指被告陳柏維涉犯之背信案件,尚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或經被害人即原告向本院提起自訴。亦即原告所指被告陳柏維對其所涉犯背信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佚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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