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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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楊世平
債務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梁錦再
人
債務人 許瓊丹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壹拾貳萬零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算日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986,687元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133,833元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