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48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881號
債 權 人 王崇德 住○○市○○區○○○○街000號17樓1
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蘇鼎傑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中市西區,此有勞保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查無保險,永康郵局存款未達起扣點)。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