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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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昭廷 、 陳昭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陳昭佑為付款之提示,若有,提示日為何日(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民國112年7月25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60,000,000元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然查相對人陳昭佑前於112年12月16日出境後,於113年8月16日入境,後又於113年8月19日出境至今,而貴公司於113年11月14日具狀陳報系爭本票於113年5月31日向相對人陳昭佑、陳昭廷、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提示,是否有誤,請具狀說明之,以釋明擔保債權清償期是否屆至)。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