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沈純朱
沈OO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慧文 被告 陳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2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謝其達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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