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法定代理人 管康中 代理人 羅蕙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純華┌───────────────────────────────────────────────────┐│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台北市私立稻江高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6,000元│CE0000000│100年3月20日│││商業職業學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