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 江仙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純華┌──────────────────────────────────────────────────────────────────┐│本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50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孫美秀 │未記載│100年2月18日│未記載│140,000元│010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