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士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士欽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合計淨重0.009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見102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偵卷第22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件扣案之物品1包,外觀為透明結晶,經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判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009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一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8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69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該扣案毒品雖係屬違禁物,惟已全部鑑析用罄而不存在,無從執行沒收並銷燬之,故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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