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三力合裝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建先 被告 張湘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於民國99年5月11日簽訂之協議書第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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