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1號上訴人即被告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31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9,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