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A女姓名年籍詳.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年.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被告 蔡坤忠
蔡昆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