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7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因對被告送達不合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