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12號原告 陳朝明 被告 王萬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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