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温展魁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温展魁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温展魁業於民國99年7月23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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