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949號聲請人甲○○(即明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明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清查結果,該公司迄今已逾30餘年未正式營運,部分股東已死亡,繼承人移居國外、公司所有土地相關證件遺失、土地被他人利用、土地因921地震有位移,土地面積經測量實際面積與權狀登記面積不符、土地處分不易、股東會之召開股東人數未達法定人數等,故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爰自99年6月1日起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99年11月30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