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9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富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已於民國9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請宣告破產,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23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8年度司聲字第241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並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申請宣告破產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破字第23號審理中,有本院案件查詢表在卷可稽,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另聲請人於上開宣告破產事件終結後,務須將審理結果陳報本院,如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敘明此次延展清算期間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並檢具相關事證,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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