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前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於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經具保人於98年9月2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被告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致未能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具保人乙○○出具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而具保人乙○○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偕同被告甲○○到案執行未果,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存卷可證。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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