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三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複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被告宜康文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建華 被告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陳添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由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交上易字第一五六號全卷審酌,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