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305號

上訴人即

被告新世發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世鐘

共同指定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彭美香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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