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4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12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鐵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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