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原告主張其人格、名譽、信用遭受不法侵害,請求被告應回復原告之信用等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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