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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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72號原告乙○○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乙○○應於收受本院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提起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27359號支付命令令後,因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視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起訴,並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但應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是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2,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