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43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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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2438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林韻柔
林曉昆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243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下
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在上開期限內未到期部分,原告牌告基準利率調整時,
按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重新計算)。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