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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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89號
原 告 李慶榮
訴訟代理人 李少華
被 告 勝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顯澄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