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4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白志翔
       白春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四八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零點八九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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