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晋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14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