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憲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吳憲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