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憲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吳憲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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