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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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969號
上訴人 鄭宇廷
即原審被告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秀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佳娟 、 鄒榮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5,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