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60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譚家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譚家楹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135909元整。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82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3590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60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909元譚家楹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