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49號原告 黃羿 家被告 邱建元 被告 邱建昌 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9,600元(計算式:43.10㎡×公告土地現值16,000元/㎡=68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