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24號原告 鍾達銘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被告 鍾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而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總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89,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06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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