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乙○○自訴被上訴人甲○○誣告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依法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茲刑事判決部分,上訴人雖提起第三審上訴,但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予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則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上訴,亦難認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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