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竣豪
宇振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653號、104年度偵字第17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竣豪、宇振瑋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薛竣豪、宇振瑋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期間內實施多次詐騙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於104年11月4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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