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應欽
何景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美菊何麗華何美麗何素珍 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95,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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