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徐子懿
徐稚雅 徐玉蓮 徐秀蓮 徐滿蓮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被告 呂協勲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呂協勲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徐子懿、徐稚雅、徐玉蓮、徐秀蓮、徐滿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