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林麗玲 被告 鍾士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