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陸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7號被告陳金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所有遭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713公克、驗餘淨重0.468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毒偵字第8333號偵查卷第48頁)。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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