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 李璧光 (即 李俊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俊雄之繼承人,不慎遺失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俊雄之繼承人,所遺失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55號卷宗、111年9月13日公告裁定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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