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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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32號聲請人 簡宜君 (即 簡衍正 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俊霖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85161-7177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96101-01438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125962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