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二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
足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
  ⑴被告甲○○之自白。
  ⑵三角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
  ⑶經濟部及財政部函、中國農民銀行新莊分行公司籌備處開戶之存提款明細表、
   三角湧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董事股東明細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活期存款存摺等在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三、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
紀錄
簡覆表一件附卷可按。爰審酌被告事後坦承犯行,有所悔悟,其經此教訓自應知
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以緩刑
二年,以啟其自新之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
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童淑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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