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戴瓊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豐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於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定有「公司債還款協議書」,約定相對人林豐盛應分別於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還款美金壹拾萬元、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還款美金伍拾萬元,及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還款美金伍拾玖萬柒仟陸佰元,惟上開協議書僅記載相對人應於前開清償期日分別清償部分金額,而無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之相關約定,而聲請人除已屆清償期之「美金壹拾萬元」部分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外,另外二筆金額之清償期均尚未屆至,則聲請人逾美金壹拾萬元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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