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密原宿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步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素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明文可參。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再者,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陳素仁為聲請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詎未繳納社區管理費,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經查,聲請人雖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提出聲請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社區規約、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郵政郵政回執「正面」影本等件,惟未據提出「臺北市○○區○○街000號10樓之6」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陳素仁年籍資料、前開郵政回執「背面」影本,經本院於111年11月18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未盡首開表明當事人義務,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陳素仁年籍資料,以核判管轄權之有無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且無從得知相對人是否合法收受前開催告通知,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